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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运用债权投资做税务筹划?具体怎么操作?

   2021-09-07 企无形企无形1800
核心提示:所谓债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所谓债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那么,企业在进行债权投资时,应考虑怎样的税筹技巧呢?

1.债权投资的税筹思路

企业在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存款、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企业间资金拆借等。不同的投资方式,涉及的税种也会不同。或者说,同样的资金,选择的债券投资方式不一样,给企业带来的税负也会不一样。

我们知道,税负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所以,企业在债权投资形式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节支筹划。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所有的债券利息所得都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的债券票息收入则不用缴纳利息税。接下来,我们就几种常见的债权投资做进一步了解。

(1)商业票据

这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好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的远期本票。商业票据通常是一种短期票据,到期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它可以背书转让,购入此类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通常情况下,商业票据只能背书转让,不能贴现,变现能力也很弱。商业票据的利息要缴纳所得税。

(2)商品、外汇期货

这是指在交易成立时,约定一定日期实行交割的商品、外汇。一般而言,期货投资的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规避价格、供应等风险,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二是为了取得投机收益。基于此,期货交易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其收益要缴纳所得税。

(3)政府债券

这是指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也被称为“公债”。因为政府债券由政府作担保,所以风险很小。按照发行政府债券的政府级别,我国的政府债券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又称“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若按照是否可以流通的标准,公债可以分为可流通政府债券和不可流通政府债券。

我国对企业与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可流通政府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

(4)金融债券

这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的信誉有好有坏,购买信誉好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是一种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一般会高于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金融债券的利息,收益人通常需缴纳所得税;在我国,以国家名义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债券

这是指由企业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相比较而言,不同的企业信誉优劣不同,而且企业甚至有破产的风险;同时,债券不能提前向发行企业贴现,以免冲击发行企业的资金流,影响发行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当发行企业破产清债时,债券优于股权,所以企业债券 的风险要小于股票投资。在我国,企业债券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当企业债券转让时要缴纳印花税。

(6)企业间资金拆借

不同企业之间,在不同的时间,资金充裕程度不同。那些拥有富余资金的企业,借款给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就形成了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通常来说,能够进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企业,关系都比较密切,在利率的选择上也会有很大弹性,拆借双方往往都可以从中获利。

目前,我国对企业间资金拆借有一定限制,对拆借资金获得的利息需征所得税。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HB省某家具制造公司系D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D公司以信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形式提供给该子公司800万元资金,年利率为10%。假定该家具制造公司年收入额为23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1]

【分析】

在D公司通过信贷方式为子公司注入资金的情况下,该家具制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30-100-800×10%=50(万元)

该家具制造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50×25%=12.5(万元)

D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800×10%×5%=4(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为:

12.5 4=16.5(万元)

假如D公司没有选择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直接投入该家具制造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230-100)×25%=32.5(万元)

【结果】

采用信贷方式投资,D公司可以比直接投资少缴16万元所得税(32.5万-16.5万)。虽然D公司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但子公司的利息支出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抵税的作用,所以母子公司最后的总体税负还是减轻了。可见,在该案例选择投资方式的过程中,采取信贷方式更为有利。

【案例二】

HB省L企业欠Z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L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该贷款,双方商定L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L企业需缴纳营业税。这时,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L企业需缴纳的营业税为:

(2500-1000)×5%=75(万元)

需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75×10%=7.5(万元)

在L企业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

75 7.5=82.5(万元)

Z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Y企业。此时,Z企业本应承担营业税负,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所以此时无需缴纳营业税。此外,Z企业需缴纳契税(此处契税税率计为3%)为:

2500×3%=75(万元)

所以,Z企业在此项转让业务中的总税负为75万元。

Y企业的税负也为契税,数额为:

2000×3%=60(万元)

另外,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常以标准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于各地尚无统一标准,暂且忽略不计。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使得上述交易行为中的税负有效减轻?

【分析】

我们在筹划时发现,假如L企业与Z企业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贷款,而且这笔款项在Z企业控制内、可以确保收回该笔款项的前提下,L企业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Y企业而不必经过Z企业,将有助于降低L企业与Z企业的税负。

此时,L企业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Y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Z企业2500万元贷款,这时L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

(2000-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50×10%=5(万元)

L企业的总税负为55万元。

由于Z企业仅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Z企业的税负为零。

Y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进行税收筹划后,L企业可以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暂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Z企业可以完全免税,节省税款75万元,Y企业税负不变。

总体上来看,在进行税收筹划后,上述3家企业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款可以减轻102.5万元。所以,企业在交易中应积极整合各方有益资源,从而筹划节支,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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