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在纳税人缴税额里占的比重较大,其相应的节支筹划,也是需要纳税人灵活掌握的。此外,还有些其他税种,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也是纳税人在实际缴税中,经常需要面对的。接下来,我们了解其他一些常见小税种的税筹技巧。
1.小税种税筹思路
(1)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的特点是:
①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如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和建设等。
②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一般而言,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就越多。因此,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③实质上是一种附加税。它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并与这“三税”同时附征。
④征收范围较广,这是因为“三税”是我国的主题税种,城建税既然附加在“三税”上,自然征收范围也会比较广泛。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2)消费税。所谓消费税,是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这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总体上来看,消费税具有这样的特点:
①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②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③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④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b.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⑤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⑥税收负担转嫁性,即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3)城镇土地使用税。所谓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属于资源税的一种。
它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根据每平方米采用有幅 度的差别税额,具体规定如下(每平方米):
①大城市1.5元~30元;
②中等城市1.2元~24元;
③小城市0.9元~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总体上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具备的特点有:
①对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征税;
②征税对象是土地;
③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④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土地增值税。所谓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这种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其中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反房地产暴利税,纳税人在获得收入后,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剩余的增值部分,需按一定比例缴税。我国当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则不征。具体详见下表:
土地增值税4级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另外,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筹划相应的税筹手法。比如说,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便是一个临界点,假如纳税人能够把握好这个临界点,争取让纳税符合国家优惠政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此外,纳税人筹划不同的建房方式,也可以达到节税目的。我国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建筑行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4级超率累进税率,如果能够改缴营业税,显然有利于节税。所以,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避免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改用代建房的方式进行开发,有利于减轻税负。
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样的话,地产开发商可以在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后,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从而在形式上符合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如此一来,开发商出售剩余部分住房前,双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仅在开发商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税基数得以减小。
总体上来看,土地增值税具备以下特点:
①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以外,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③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④实行按次征收,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5)车船使用税。又称“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在确定车船税额时,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具体详见下表:
车船税使用税额表
一般情况下,车船税都是按年缴纳;对于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另外,我国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购车者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这是对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统一为10%。车辆购置税具备的特点包括:
①征收范围单一,课税对象仅限于购置的特定车辆。
②征收环节单一,它实行一次课征制,仅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③税率单一,只按统一比例税率征收,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计征简便。
④征收方法单一,以价格为计税标准,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高者多征税,价低者少征税。
⑤价外征收,车辆购置税税额附加在价格之外,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此外,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7)契税。所谓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的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 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采用3%~5%的幅度税率进行征收。所以,在计税依据确定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比较简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我国税法对契税有一些优惠政策,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两类:
①一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等。
②特殊规定。企业公司制改造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股权重组时,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合并时,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分立时,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房屋附属设施,如停车位、车库、自行车库、顶层楼阁、储藏室等,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而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等。
(8)关税。所谓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在世界各国,关税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一些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通常情况下,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其中,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则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在关税的具体征收上,主要采用4种征收方法:
①从价关税,即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进行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商品总价×从价税率
②从量关税,即依照进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等)征收定量 关税。其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假如根据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计征,则成为混合征税。
③选择关税,即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另外,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
④滑动关税,即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关税税率由低到高滑动的税,可以起到稳定进口商品价格的作用。
除此以外,我们根据商品流向,还可以把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所谓进口税,是进口国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出口税,是对本国出口的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我国对关税有不同情形的税务优惠政策,比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关税;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展览品、施工机械、仪器等,暂免征税等。
除了上述税种,我国现行的税种可以分为5大类、19种,比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等。应该说,不管哪一个税种都存在节税空间,这就需要我们在节支筹划时积极整合资源,尽可能减轻税负并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SD省某企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万平方米,经税务部门核定,每平方米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4元;其中5千平方米闲置不用。
请问,该企业应该怎样筹划,才能实现节税?
【分析】
该企业在筹划前,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
10000×4=40000(元)
经筹划,该企业决定将闲置的5000平方米租赁给一家停车场使用,这样一来,不仅获取了租赁收入,还可以相应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在筹划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为:
(10000-5000)×4=20000(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企业在纳税筹划后,不仅可以减轻20000元税款,还可以获得租赁收入,可谓一举两得。所以,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一定要关注每一个经营细节,盘活闲置资源,不仅仅要节税,还要合理创收。
【案例二】
2013年2月,某建筑公司接受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抵偿1000万元债务,从而取得一块土地。该建筑公司在土地上建造10幢别墅,并以每幢30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已知10幢别墅的建筑安装成本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同时,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适用税率为4%,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建筑公司应该怎样筹划才能实现节税呢?
【分析】
在筹划前,该建筑公司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①建筑公司自建房屋,在销售时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为:
600×(1+10%)÷(1-3%)×3%=20.41(万元)
②该建筑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为:
3000×5%=150(万元)
③土地增值率为:
(3000-2200)÷2200×100%=36.36%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3000-2200)×30%=240(万元)
⑤应缴纳的城建税与教育附加费为:
(150+20.41)×(7%+3%)=17.04(万元)
⑥购房者应缴纳契税为:
3000×4%=120(万元)
以上需缴纳的税款合计为:
20.41+150+240+17.04+120=547.45(万元)
可见,在筹划时,若能避开销售不动产环节,便可实现大幅节税。具体可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建房前,该建筑公司先确定10户购房人,并将土地使用权以每户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购房人,可得销售收入600万元。
第二步,建筑公司以每户240万元的价格与10户购房人分别签订建房合同,这样的话,房屋建成后可得建筑安装收入2400万元。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该建筑公司在筹划前后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购房人的支出基本相同,可税负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税法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该建筑公司将土地转让给购房人取得的600万元收入,应缴纳的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为零。因转让土地未增值,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外,购买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600×4%=24(万元)
于是,该建筑公司可以不再负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为:
2400×3%=7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72×(7%+3%)=7.2(万元)
该建筑公司合计需缴纳税款为:
24+72+7.2=103.2(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建筑公司在进行节支筹划后,可以减轻税负444.25万元(547.45万-103.2万),节税效果非常明显。案例中,该建筑公司的本意为利用土 地开发盈利,但直接利用土地进行开发销售,会产生较高的税负。为此,该建筑公司首先放弃土地使用权,从而避开高税负环节,然后从低税负环节取得收入。
对于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假如遇到上述类似情形,可以有两种方案供选择,以避开销售不动产环节:方案一,开发商先将土地使用权以合理价格销售给与之有关联的建筑公司,然后由建筑公司按上述筹划方案操作,从而达到节税目的;方案二,开发商直接将土地使用权销售给购房者,然后与购房者签订代理建房合同,取得代理收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若开发商选择第二种方案,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委托建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②地产开发商不得垫付房屋建设资金;③须将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可见,这三个条件是对地产开发商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一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否则,应按全额“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案例三】
SH市某公司拥有一栋写字楼,配套设施齐全,对外出租。全年租金共3000万元,其中含代收的物业管理费300万元,水电费500万元。
请问该公司应该怎样筹划,才能缴纳最少的房产税?
【分析】
该公司目前有两个方案供选择:
方案一,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3000万元。这时,该公司应纳房产税为:
3000×12%=360(万元)
方案二,将各项收入分别由各相关方来签订合同。比如,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水电费按照承租人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代收代缴。这样的话,该公司应纳的房产税为:
(3000-300-500)×12%=264(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该公司采用方案二,比采用方案一少缴房产税96万元(360万-264万)。所以,纳税人在缴税时,如果能够将产生应纳税的所得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规避纳税的发生,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