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2005年公司法奉行的资本制度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回顾一下我国公司法的演变和发展。在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前,我国1993年公司法奉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时必须一次性到位注册资本并验资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在2005年对原1993年公司法进行修订之后,2005年公司法又奉行的是何种资本制度呢?其实,我国2005年公司法奉行的依然是法定资本制度。理由在于如下几点:
1.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是一性次发行完毕的。
需要注意区别的是,一次性发行完毕与分次缴付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譬如,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该规定仅仅是关于一次性发行完毕后分次缴付的规定,尽管可以分次缴付,但是需要实缴的注册资本已经在公司成立之时就发行完毕了。
2.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了法定的最低限额。
譬如,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首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
譬如,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4.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增资时必须履行增资的法定程序。
综上,我国2005年公司法依然奉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但并非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系改进后的法定资本制度(主要体现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可以分次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