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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缴”?“认缴”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022-02-21 企无形企无形863
核心提示:什么是“认缴”呢?顾名思义,就是“承认缴付”,并非“实缴”之“实际缴付”,或者说股东“承诺缴付”而已。2013年公司法采用的是与原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同样的“认缴”的概念。

2013年公司法修订,主要的变化是取消了“实收资本”登记管理的规定,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但有所保留,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等),取消了“分次缴付”期限的规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2013年公司法就奉行的授权资本制度或折衷资本制度呢?让我们来做分析:

1.首先,201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2013年公司法采用的是与原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同样的“认缴”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认缴”呢?顾名思义,就是“承认缴付”,并非“实缴”之“实际缴付”,或者说股东“承诺缴付”而已。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2005年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没有被修订,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款的规定表明我国2013年公司法奉行的还是注册资本“一次性发行”的原则,只不过修订了如下两项规定:

(1)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法定的实缴期限和法定的首次缴付的最低资本的限制——删除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的规定——删除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以及删除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将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的修订,其实质是将注册资本的实缴由法律规定的强制“分次缴付”改变为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或授权董事会根据情况“催缴”的概念。

2.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这显然与授权资本制度中就发行部分的认购部分承担责任不同。

譬如,某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为1,000万,并同时约定发起人首次缴付的比例为20%,即200万元。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如果公司以后破产清算的话,股东还需要就未缴付的差额80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3.那么,我国2013年公司法是否属于折衷资本制呢?我们可以和前述的“许可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做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的2013年公司法并不属于这两者。原因在于:

(1)首先,并没有明确授权董事会可以随时发行新股,因为最初的认缴的股份已经发行完毕,以后公司在超过该股份金额之外再发行新股时,需要公司各股东协商一致并修订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总额。显然,这与授权资本制的本质特征是完全不同的。

(2)其次,2013年公司法并没有明确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元或1股,剩余认缴资本或认购股份部分再在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和期限范围内授权发行。显然,这与折衷授权资本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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