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的影响——货币出资不再受到30%比例限制,股东可以完全自由地安排出资。2013年公司法修订案并没有对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进行任何修订,仅仅是删除了该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目的是为了与取消“实收资本”登记管理事项的规定以及取消强制“分次缴付”的规定相吻合,但它并没有对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作出任何的修订。即是说,股东的出资方式依然包括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两大类别。
一、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通常又被称为以“现金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出资。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较为简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但需要股东立即动用其流动资金。
《公司法》已经取消关于对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在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后,所有股东出资可以采取任何形式、任何比例的财产进行出资。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般法律要件
所谓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就是以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财产出资,但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满足法律的有关要求:
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3.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二)有形财产出资缴付的特别要求
非货币财产中的有形财产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可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比如存货、工具等就属于动产,固定资产中的房屋、附属设施等属于不动产,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
(三)无形财产出资缴付的特别要求
非货币财产中的无形财产通常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别:知识产权和债权、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