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中的有形财产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可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比如存货、工具等就属于动产,固定资产中的房屋、附属设施等属于不动产,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
1.以动产出资
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在以动产,比如存货、机器设备、工具等非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出资时,应当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向新设公司交付投入的动产。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股东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出资的,尽管按照《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按照公司法及其他专门法规的规定,这些动产只是交付并不足以完成股东的出资缴付义务,还必须要完成这些动产的登记变更手续,将它们登记到新公司名下。
2.以不动产出资
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股东以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土地等不动产出资的,同样必须将该等不动产登记变更到新的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