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外,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且取消了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即是说股东可以约定该认缴的出资额为“1元”或“1股”。
所以,从理论上看,在新公司法下设立“1元”公司或“1股”公司并不构成法律障碍。
但是,小企认为在实务中,这样的“1元”公司或“1股”公司设立之后有什么意义呢?要知道公司需要的运营资金不可能只是1元,如果公司章程这样规定,公司还会面临以后增资的问题。
因为,我国公司法并不属于授权资本制度,该1元即是公司目前能够发行的上限,所以以后增加资本时还是会面临修订章程中注册资本1元的事宜。所以,实务中这样的“1元”公司或“1股”公司意义并不大,毕竟公司的运营就决定了后续资金的追加投入。
但是,对于那些创业投资者而言,如果在创业初期没有资金的话,则可能属于一个利好。小企以为,在原2005年《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3万元的下限已经够低的了,难道投资人连3万元都筹措不齐,非要设立“1元”公司?
当然,我们注意到,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具有鼓励投资的意义,毕竟原公司法规定的“门槛”是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