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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法实务有哪些影响?

   2022-02-22 企无形企无形484
核心提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法实务最核心的转变就是将原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2013年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法实务最核心的转变就是将原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

即是说,公司法不再对公司发行完毕的股份的实缴作出任何限制,交由股东和公司自由约定,同时在营业执照上也不再载明“实收资本”事项。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认缴登记制”并不意味着股东永远都不需要缴付或实缴出资,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经授权催缴出资的话,则股东将会产生实缴之义务。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股东和公司依然可以自由在公司章程中安排分次出资的约定,包括公司设立时首次最低出资额度,只不过这并不属于公司法的强制要求而属于股东之间的自由协商约定。笔者认为,“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应理解为法定资本制下取消了对“实缴登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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