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资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事实上,这即是说,即使外资比例低于25%依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主要的区别在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已。但是在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两税后,再讨论这个问题实际现实意义已经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