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中不得使用的财产的规定同内资公司一样,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
《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2)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做为出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出资,另一类是公司设立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俗称的债转股。我国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度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已制定了债转股政策,对债转股持肯定态度。
但是对公司设立时是否可以债权出资,存在争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