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有资质公司  公司转让  装修公司  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022-02-23 企无形企无形778
核心提示:从《暂行规定》的该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为外资企业。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同时,“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4]办理。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从《暂行规定》的该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为外资企业。有关的具体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1)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如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被投资企业并不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样,该企业也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仅取得批复意见,不属于外资企业。

(3)如果属于外国投资者和该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企业,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同时,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根据6号令的规定,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所以,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境内企业后外资比例不论是否高于25%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区别在于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而已。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资质
资质求购
资讯排行
网站首页  |  如何注册企无形会员?  |  了解企无形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沪ICP备17016434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