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该文已废止)之后,商务部也于2012年10月22日颁布实施了《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就境内外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
(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规定,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只有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还包含境内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对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其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