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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运用改规定做境内再投资?

   2022-02-23 企无形企无形1122
核心提示:继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该文已废止)之后,商务部也于2012年10月22日颁布实施了《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就境内外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继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该文已废止)之后,商务部也于2012年10月22日颁布实施了《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就境内外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

(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规定,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只有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还包含境内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对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其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从整体上看,8号文规定的精神与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类似。我们在此仅仅讨论不同的地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是,股权出资人的股权出资行为需要经过商务部门的前置审批。

二是,8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相对于原《股权出资办法》而言,8号文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增加了两种情形,即: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三是,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四是,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

五是,股权出资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应由外国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股权出资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情形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针对8号文的规定,在实务中可能开辟了一条绕开前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路径,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我们知道,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在8号文下可以规避这一点。譬如,如果外国投资者原来准备用3,000万美元设立WOFE(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国内一家内资企业(评估价3,000万美元),在原来142号文下会遇到用于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投入资本金3,000万美元结汇后的人民币不得用于股权投资的障碍。现在可以分两步走来解决结汇后无法使用资金的难题:

第一步:外国投资者先设立一家WOFE(譬如注册资金100万美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目标公司股东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作为对该WOFE的增资,从而将WOFE实现增资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候中方就成为了该WOFE的控股股东了,所以为了后一步的股权收购得以实现,需要目标公司股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预先签署一个股权收购的期权合同;

第二步:外国投资者再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将其重新变为WOFE,同时收购款可以通过外国投资者结汇直接给目标公司原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该外商投资企业无须申请为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实现资本金结汇后无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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