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见,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这既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
1.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港澳台自然人参照办理)和无国籍人。
但是,国内自然人并非包括所有的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并且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与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或者与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一致。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港澳台法人参照办理)。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
③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④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
上述的法人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的民商事活动,因此行政机关法人没有独立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就不可以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的专用权。
2.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
1)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商标法》第三条的“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的规定,即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应当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为表现形式的集体组织,而不能由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
因此,办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等。提交申请的具体要求,可以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2)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即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控制、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②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③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
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地理标志如:安徽太平猴魁、北京京西白蜜、新疆若羌红枣、广东德庆贡柑、山东大泽山葡萄等。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除具备前述证明条件外,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②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
系;
③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