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注重企业商标/品牌在营销渠道的监督,尤其要防止产品经销商、代理商对品牌/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一旦出现品牌的抢注行为,应及时运用相关法律手段或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采取商标维权措施。
[案情介绍]
在第8601058号“PRINE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上海圣堡楼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3日就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2月21日成功注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的“PRINETO”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进行抢注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其与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价格协议、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在中国区总代理证明等证据可知,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构成了关于“PRINETO”品牌商品的代理关系。同时,从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可知,被申请人与上海新昂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同为孙新和郁品菊,二者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故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代理人。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同为英文商标 PRINETO。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五金器具等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散热片及地暖取暖管道、铝塑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
因此,在被申请人未取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最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宣告无效。
[评析]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对代理关系进行界定时,应当结合本条制止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该条款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同时,虽不是以代理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亦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的擅自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