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第8288451号九狼王JOWOLFW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郁振威于2010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3年5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美国九狼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该商标被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71023号九牧王Jiumu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3828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即第3062459号九牧王JOE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其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衣物、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九狼王”和英文“JOWOLFWOR”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九牧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首尾文字相同,仅中间一字不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同时,申请人提交的驰名商标批复、荣誉证书等证据表明三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即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加大了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评析]
本案涉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应避免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与商标近似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