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对于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于不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
1.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是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商标禁用和禁注的规定。
2.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应当按规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官方费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必须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必须和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申请人名称、地址一致,同时要求申请书具有详细、明确的评审请求和复审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复审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是针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理由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