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理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
1)同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若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同在先申请或使用商标的冲突
先后申请,在先申请优先。先后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日申请,在先使用优先。同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