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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驳回应该怎么处理?具体流程是什么?

   2022-03-04 企无形企无形709
核心提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应当按规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官方费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必须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必须和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申请人名称、地址一致,同时要求申请书具有详细、明确的评审请求和复审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复审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是针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理由提出的。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的申请人必须是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填写详细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在填写完整商标代理委托书后,需要加盖申请人公司的公章,若申请人为个人,只需要签名即可。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的首页和正文需要申请人加盖公章,代理机构在递交复审材料时,需要加盖代理机构相应的公章,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复审的材料、编辑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的顺序如下:

(1)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

(4)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章的委托书);

(5)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复审材料中必须要提供商标驳回/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还有商标局邮寄相应文件的信封扫描件(去商标局大厅现场递交材料,必须要提供商标局邮寄信封的原件),扫描件必须清晰的看到邮局相应的章戳,以便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实复审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之后,一般会指派三名专业的商标评审人员对复审理由、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等因素进行审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人对评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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