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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尺度是什么?

   2022-03-04 企无形企无形1100
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16日,申请人Forma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6类的“保险,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项目上注册第14392707号“For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申请人的“Formax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25712号“新乡银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5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组合方式、文字构成、构图方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极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的“Formax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市场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此,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构成的图形部分及商标整体方面的差异性。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视觉效果上,以及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上的差异极为显著,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致商评委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做出准予其初审公告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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