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①《商标异议申请书》;
②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③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④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⑤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书》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填写,特别要明确写明被异议的商标、注册号、类别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同时在异议人章戳的位置加盖异议人的公章。商标代理委托书中也要详细写明异议的基本信息,并加盖异议人的公章,若申请人为个人,只需要签名即可。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但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③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④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答辩所需材料主要为:
(1)异议答辩书;
(2)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4)答辩人(即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商标局异议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异议通知书的信封。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对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商评委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被异议人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应当准备以下文件:
(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一并签章委托书);(5)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评委将证据交原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评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异议人,要求原异议人在收到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评委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评委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移交商标局发放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评委维持不予注册决定的,原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