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①《商标异议申请书》;
②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③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④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⑤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书》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填写,特别要明确写明被异议的商标、注册号、类别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同时在异议人章戳的位置加盖异议人的公章。商标代理委托书中也要详细写明异议的基本信息,并加盖异议人的公章,若申请人为个人,只需要签名即可。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