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③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④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答辩所需材料主要为:
(1)异议答辩书;
(2)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4)答辩人(即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商标局异议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异议通知书的信封。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