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后经多次修订和完善。美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非常独特,是全世界少数实行“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之一。虽然美国在1988年做出的修改,允许申请人可以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但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必须在三十六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
美国的商标注册分联邦注册和州注册。联邦注册适用于州际间贸易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联邦注册在美国的50个州以及西萨摩亚群岛、关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岛和北马利亚纳群岛有效。美国联邦注册的注册管理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Office,USPTO)。
联邦注册分为主簿注册与副簿注册两部分。目前,大多数申请人到美国申请注册商标都是指主簿注册,除非有特殊说明。商标在主簿或副簿注册的区别,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为依据。美国把不具有显著性并缺乏第二含义,但是能够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到副簿,因此获得副簿注册的商标在保护力度上不如主簿注册。
申请人申请主簿注册,应当符合下列4种情形之一:
①实际使用,即欲申请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以前已经在美国使用。
②意图使用,即欲申请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还没有在美国使用,但是必须有诚意将来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规定,申请人最晚必须在核准通知签发之日起三年内使用该申请的商标并递交使用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③基于国外注册,即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以基于其商标已在国内注册而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④基于国外申请(或称国外优先权),即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国内提交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可以基于国内申请在美国申请优先权。基于优先权提交的申请需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国内注册证明。
申请人申请副簿注册必须基于实际使用,也就是说该商标必须已经在美国合法地使用才能申请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过连续五年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可以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十年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或十年期限到期后六个月内的宽展期可进行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