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②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③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④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行政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对当事人的同一商标侵权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