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商标侵权案件的类型和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④定性是否准确;
⑤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⑥处罚是否适当;
⑦程序是否合法。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②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⑤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⑥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⑦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⑧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