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个案而言,很多人认为商标维权行动的首要目标就是获得了多少金钱赔偿。从企业的角度考虑,对单项维权行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对一些商标维权部门单独核算的企业而言,核算个案成本收益可能成为整个部门考核的基础。
如前所述,如果只考虑成本收益,具体从事商标维权的部门或个人就会选取以带来现金收益为首要目标的商标维权行动,而选择性忽略那些不太可能带来现金收益且费时费力但能解除或减少企业威胁的维权行动。就商标维权而言,维权行动带来的收益很难就个案进行完全评价。
商标维权的首要目标在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而为企业树立自己的商标品牌创造条件或者是制止他人可能危害商标信誉的行为。也就是说,商标维权的主要评价指标应主要体现在商标品牌的建立或商标信誉的维护效果上,进而体现在企业经营效果上。
商标维权的成本应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不能仅仅从单项维权行动或维权部门的成本收益来核算。对于那些将商标维权工作外包的企业而言,如何评价维权行动的成本与收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商标维权工作外包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和外包单位对单项维权行动的效益评价标准经常是不一致的。
如前所述,商标权利人在评估某项维权行动的效果时,不应仅仅评价该项维权行动所获得的现金收益即损害赔偿金,而应以商标维权的首要目标放在该项维权行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上。由于现行维权外包的计费模式的限制,更多的外包单位在评估是否采取某项维权行动及其效果时,通过维权行动获得的现金收益即损害赔偿金可能是一个主要因素。
因此,商标权利人在将商标维权工作外包的时候,应确认商标维权的首要目标,应当与外包单位就是否采取某项维权行动及维权效果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如此,才能确保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维权活动中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