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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是什么?

   2022-03-29 企无形企无形918
核心提示: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多长时间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多长时间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换句话说,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相类似的还有“竞业禁止”合同。

无论“竞业限制”还是“竞业禁止”合同,它们产生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可为约定义务。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国家劳动部及国家科委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张然是一家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他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如果离开了公司,两年内不得自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为此公司在张然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了600元作为“保密费”。

两年后,张然因个人原因不得不离开工作的城市,遂向原公司辞职。不久,他跳槽到另外一个城市的公司,可事先他并不清楚新公司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原单位听说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然立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仲裁机构最终以公司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付张然经济补偿为由未支持公司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个月支付张然保密费,但却未在解除合同后按月给付其经济补偿,故张然有权不依照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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