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竞业限制的对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一般接触不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则无需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可以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给予限制。所以,企业对掌握本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关键岗位的骨干人员和重要管理人员,应当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利益。
2.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要正确
企业应在“正确”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对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企业应在其离职后按月给付约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企业实际支付了补偿金,但却因为“错误”的支付时间,而丧失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3.最佳竞业限制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企业应注意不要约定超过2年的竞业限制期,从而导致该超过的期限得不到法律保护,也不要将竞业限制期约定得过短,而达不到限制员工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目的。
4.明确约定违约金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企业应明确约定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金额应足以使员工考虑其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以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其离职后不立即进入与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掌握了以上操作要点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